(2017)冀0224民初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德财与姚英杰、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财,姚英杰,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413号之二原告:孟德财,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徐栓宝,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家山,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英杰,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姚庆会,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帅,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孟德财与被告姚英杰、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以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英杰、王帅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任作新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郭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