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208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208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60546),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3号东升花园A座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子钢。被告:曹正明,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理费人民币32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远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