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胡善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善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特19号申请人:胡善利,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胡善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善利称,申请人胡善利与失踪人甄体华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在长江河道从事船舶营运生意。2015年3月2日19时30分许,当船行驶至长江××江段姚港时,因下雨,申请人让甄体华到船头查看人孔盖是否盖好,后甄体华去向不明。经报案,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九江派出所与海事部门在附近水域联合搜寻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甄体华失踪。经审理查明:甄体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文昌社区东云居民组064号,系申请人胡善利妻子。甄体华失踪前与申请人胡善利在一起生活,从事船舶水上营运,船舶所有人为江苏金马运业有限公司。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九江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3月2日晚,我所接110报警,报警人杨玉好称在长江××江段姚港锚地有人在船上落水。我所值班民警迅速出警,经调查走访,船上相关人员杨玉好和胡善利均称:当天晚上19时30分许,当时下着雨,船上轮机胡善利叫其老婆甄体华到船头查看人孔盖是否盖好,甄体华去了十几分钟没有回来,胡善利就去找她,但没有找到。接警后公安机关与海事部门在附近水域联合搜寻,仍未发现甄体华。至今甄体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善利申请宣告甄体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甄体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甄体华仍然下路不明。本院认为:公告期间届满,甄体华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应当得到确认。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被申请人甄体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依法公告查找,法定公告期满,甄体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善利作为丈夫申请宣告甄体华失踪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甄体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