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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秀芝、梁方亮等与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芝,梁方亮,田秋霞,李五强,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67号申请人蒋秀芝,女,住开封市。申请人梁方亮,男,住开封市。申请人田秋霞,女,住开封市。申请人李五强,男,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蒋秀芝、梁方亮、田秋霞、李五强申请执行开封市郊区治灾扶贫服务公司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开封新区民政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为便于案件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作出的(2002)鼓法民三初字第068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