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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吴京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吴京昆,平亚,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4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滨,系公司行长。被申请人:吴京昆,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平亚男,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系被告吴京昆之妻。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张会,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被申请人吴京昆、平亚男、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京昆、平亚男、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京昆、平亚男、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