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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工贸技师学院,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初429号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法定代表人:陈洪星,系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洋,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正街。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纲,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14栋3楼6号,身份证号码:4329011969********。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工贸技师学院”)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贸技师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明、阳洋,被告第二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王先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7183.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均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14日,原告两学生在教学楼三楼的走廊上玩耍过程中碰到护栏,护栏发生断裂,两学生随护栏一起坠至一楼,造成两学生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此支付了463961.9元,原告以派人前往被告处、书面函告被告等方式要求其共同协商解决该事件,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为了避免发生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原告请第三方对学院内的不锈钢护栏进行更换、维修、加固,为此原告支付了103221.86元。事后,经实地测量,被告施工的栏杆实际厚度为0.8-1mm,且焊点不够,不符合涉及要求。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一、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告未组织竣工验收,被告无需承担原告指出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赔偿费用;三、装修工程施工保修期两年已满,被告对现在装修部分产生的费用无承担义务。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工贸技师学院与第二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二工程公司承建工贸技师学院新校区一体化教学楼、电子电气系楼,双方同时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护栏部分要求厚度为3毫米。2011年9月17日,一体化教学楼、电子电气系楼交付给工贸技师学院使用。2013年,一体化教学楼经验收合格。2015年9月14日,工贸技师学院的两名学生在教学楼三楼的走廊上玩耍中碰撞到护栏,护栏发生断裂,两学生随护栏一起坠至楼下。经本院判决,工贸技师学院向两学生赔偿了250044.52元,加上工贸技师学院之前垫付的213917.38元,工贸技师学院共计赔偿了463961.9元。之后,工贸技师学院通过株洲市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了113099.37元。2015年9月18日,株洲南方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学校人员一起到现场实地测量,发现断裂的护栏实际厚度为0.8至1毫米,且焊点不够。工贸技师学院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对学院内的护栏进行了维护,共计花费103221.8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贸技师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第二工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及收条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断裂护栏的照片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承包的教学楼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因护栏受到碰撞发生断裂导致两学生坠楼受伤,原告为此实际赔偿了350862.53元(463961.9-113099.37)。在该起事件中,原告没有尽到随时关注并排除校园设施安全隐患的管理义务,在管理、保护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主张工程已经过验收合同,且已超过保修期,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该处护栏在交付使用时就存在护栏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且护栏的断裂是发生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故被告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负担50%的责任比较适宜,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75431.26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维护费用103221.86元,但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断裂的这一处护栏存在问题,不能证明其它的护栏也都存在问题,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经济损失175431.26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元9472元,减半收取4736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8元,原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负担23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