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邓万春、李佑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邓万春,李佑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7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住所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罗华阳,系支行行长。被告邓万春。被告李佑桥。���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红旗路支行与被告邓万春、李佑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步城人民陪审员 肖国新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