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秋香与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香,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10号原告刘秋香,女。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迪,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邹雪梅,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香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秋香于2017年6月26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秋香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刘秋香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秋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庆安代理审判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