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淑坤与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306号原告:王淑坤,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李丽丹,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315号01办公。法定代表人:张会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庆贺,男,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王淑坤与被告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淑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57.73元,减半收取178.87元,由王淑坤负担。审判员 罗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