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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淑坤与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306号原告:王淑坤,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李丽丹,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315号01办公。法定代表人:张会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庆贺,男,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王淑坤与被告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淑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57.73元,减半收取178.87元,由王淑坤负担。审判员  罗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