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波与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波,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曹波,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波与被执行人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波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