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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鑫,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鹏,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迪,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拐棒胡同甲2号。法定代表人范辉。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工商朝处字[2016]1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朝阳工商局于2016年5月31日对北京阿凡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阿凡提公司未经“东来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10幢01层(-1)-107内W013室的室内、门头、走廊内,以及户外等处使用“东来顺”(东为繁体)字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凡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朝阳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朝阳工商局向阿凡提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后,阿凡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工商局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朝阳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阿凡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朝阳工商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京工商朝处字[2016]1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寇天功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