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刘开伦与汤兵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伦,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伦,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汤兵,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汤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兵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开伦劳务费2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汤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汤兵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汤兵有渝CXXX**号福德牌轻型普通货车、渝AXXX**号帝豪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法执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