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531号原告卢某1,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江文学,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黄某,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卢某1起诉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到福建省××岐岭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卢某2。1996年12月,被告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后,离开原告,一直未归。如今夫妻已经分居20余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卢某1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