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庆英申请执行罗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英,罗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英,女,汉族,1967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罗五,男,1970年8月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何庆英与罗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