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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庆英申请执行罗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英,罗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英,女,汉族,1967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罗五,男,1970年8月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何庆英与罗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