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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9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甄秀荣与李树强、高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秀荣,李树强,高金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9民初379号原告:甄秀荣,女,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李树强,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高金焕,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甄秀荣与被告李树强、高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08,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