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奕哲与被告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奕哲,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857号原告:赵奕哲,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斌,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宗涛,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顾远刚,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光春,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远荣,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陈定银,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赵奕哲与被告董宗涛、顾远刚、杨光春、李远荣、陈定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晗书 记 员 熊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