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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佐淮与杜小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佐淮,杜小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69号原告:吕佐淮,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杜小高,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吕佐淮与被告杜小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吕佐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小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佐淮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佐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吕佐淮承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