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佐淮与杜小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佐淮,杜小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69号原告:吕佐淮,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杜小高,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吕佐淮与被告杜小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吕佐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小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佐淮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佐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吕佐淮承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