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亚君与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君,黎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982号原告:刘亚君,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黎志锋,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亚君诉被告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君撤回对被告黎志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亚君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治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