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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培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培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08号罪犯肖培强,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培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培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肖培强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肖培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培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培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累犯,且多次被判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培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