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邓会军、李志勇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会军,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会军,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作案时系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案发时系容城县交通运输局正科级干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同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6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系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6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会军、李志勇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冀02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会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邓会军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志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志勇违法所得八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会军、李志勇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会军及其辩护人徐方,原审被告人李志勇及其辩护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会军、李志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滑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