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良忠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良忠,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良忠,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白文农,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程良忠因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简称万州区政府)请求确认三峡库区移民强制销号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6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程良忠诉称,其拥有原万县市龙宝区易家庄55号商业门面及住房三楼一底所有权,该房屋是城市房屋且属于三峡移民征用土地范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重庆市实施办法》规定安置万州区的三峡移民是万州区政府的法定职责。万州区政府没有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对程良忠进行安置补偿,在双方对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程良忠合法私有房屋强制拆除,且一直未对程良忠进行合法安置。为此,程良忠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万州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的《三峡库区城市移民搬迁安置强制销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依法判决万州区政府重新作出移民安置决定。庭审中经法院释明,程良忠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万州区政府的强制销号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程良忠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程良忠的起诉。程良忠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程良忠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625号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判。理由:根据重庆市《三峡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移民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送达办理销号通知7日后,可以房屋强制销号。程良忠并不具备房屋销号的前置条件。程良忠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载明:由于经反复动员,程良忠拒不搬迁,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4月29日向程良忠下达《三峡库区城市居民移民搬迁安置强制销号书》,载明安置形式、安置房款结算等事项。本院认为,程良忠2004年就知道房屋拆迁、销号等行政行为,而其直至2015年11月1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均无不当。综上,程良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良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智明审判员 郭载宇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