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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立婷、施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婷,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婷,女,壮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施晓,男,壮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牛头湾村牛栏岽、龙狗塘(325国道南防铁路旁),组织机构代码:55470617-9。张立婷与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婷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共24610.8元并支付申请人。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人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张立婷表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部分债权由被执行人分十一个月支付,其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人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立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人施晓、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立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民一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