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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建文与李继红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文,李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白建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继红,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继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继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继红处执行回案款4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建文;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白建文与被执行人李继红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李继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建文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