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兴波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46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兴波(自报),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兴波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杨某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兴波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审阅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兴波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租住房内,吸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某婷发生争执,遂持菜刀砍击李某婷头部、腰腹部等部位四十余刀,后李某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婷系因全身多处部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多处软组织破裂,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警资料、警情信息表、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登记表、扣押清单,尸检报告、物证鉴定意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验报告、司法精神病鉴定,证人刘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兴波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兴波犯罪后自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刘兴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项目、数额以法律法规为限。综合刘兴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五条之规定,判决:刘兴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兴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杨某荣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39329元。上诉人刘兴波上诉提出:妻子李某婷有外遇,我戒毒回来后发现她和她妹妹搞传销,我去派出所反映过,他们家人就对我不满,李某婷想加害于我,之前给我用有毒的化妆品。案发当天她到家后用厂牌朝我扇了几下,对我下药,我就迷糊了,差点把自己掐死。后来她拿菜刀出来砍我,我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才夺刀砍她,自己的手也被她弄伤,所以当天多次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要被杀了。我是错杀了李某婷,没有杀人的故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兴波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刘兴波与被害人李某婷系夫妻关系,感情不错,是在李某婷用刀砍他的情况下夺刀自卫,又因吸毒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才下手太重,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兴波作案后即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有自首情节;虽对案发供述不一致,但是因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造成记忆反复,总体认罪态度好。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兴波系吸毒人员,曾于2012年10月26日、2014年3月26日两次被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2月29日20时许,刘兴波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其妻子李某婷租住的205房内,与李某婷发生争执,持菜刀砍划李某婷头部、腰腹部各四十余刀,后报警并留在房内至被抓获。李某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婷系因全身多处部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多处软组织破裂,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兴波的血液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司法精神病鉴定,刘兴波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性症状的被害妄想状态,目前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119报警资料(刘兴波手机181××××6240)、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119和110报警录音光盘一张、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81××××6240的手机于2016年2月29日20:48:14、20:51:50、20:52:51拨打119电话3次;该手机同日20:08:12~20:58:20多次重复播打110电话报警(共11次),称白云区竹料街80中学后门路口入100米一栋楼2楼有人杀人了,后称有人杀人了,自己也要被杀了。2、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在该刀刀柄、刀刃上提取血迹,上诉人刘兴波指认该刀是被害人李某婷带回家中,并用该刀砍自己。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205房为单间附一厨房一卫生间一阳台结构,大门朝南,外门为铁质结构门,内门为木制结构门,门锁均未发现明显破坏痕迹,房内地面可见明显水迹并伴有血。房间位于205房中间,在房间南侧墙壁发现有血迹,在房间东北侧墙壁发现有血迹;房间西北侧摆放有一张床,床上堆放有一床蓝色被子,在被子上发现有血迹;在床的东侧摆放有一个木制柜子,在柜子南侧地面发现一个绿色打火机;在房间东南侧靠近房门处地面发现一个红色打火机。房间东侧为厨房,在厨房西北侧地面发现有血迹和一块锡纸,厨房南侧为灶台;厨房东侧为卫生间,在卫生间门边发现有一堆燃烧残留物,在燃烧残留物上发现一根吸管。房间西侧为阳台,在阳台门南边和北边的墙壁上均发现有血迹。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搜查,提取沾有血迹的不锈钢菜刀(塑料把手)一把、黑色联想手机一台、白色JEEPONT手机一台、白色酷派手机一台、绿色打火机一个、红色打火机一个、钥匙一串。对刘兴波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其所穿的棕黄色西装外套两个袖口位置、蓝色牛仔裤两只裤脚位置有血迹。现场提取了多处血迹、死者的口腔拭子、阴道拭子等痕迹物证。上诉人刘兴波及证人刘某2、刘某1对现场和查扣物品进行了签认。4、穗云公(司)鉴(DNA)字【2016】56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诉人刘兴波右手上血迹、菜刀刀柄拭子、现场阳台门口左侧、右侧血迹来自刘兴波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刘兴波外衣上、T恤上、裤子上、左足鞋上血迹、菜刀刀刃拭子、现场门口正对墙上血迹、门口旁边墙上血迹、床上被单上血迹、地上血迹、红色火机上血迹、��色火机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被害人李某婷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李某婷不排除是李某3的亲生女儿;李某婷的阴棉未检出人精斑。5、穗云公(司)鉴(法)字【2016】1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婷头颈部共有四十处条形创口及多处散在划伤;身体其他部位至少有四十处以上创口,包括腹部及腰部有一处反复多次切割形成的巨大创口,其周围有多个切划所形成的创口及划伤,贯通腹腔,深达腰椎。被害人系因全身多处部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多处软组织破裂,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6】172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刘兴波的血液1管,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兴波经现场尿检,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8、广东���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兴波案发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性症状的被害妄想状态,不予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刘兴波目前具有受审能力。9、证人刘某2的证言(出租屋屋主):2016年2月29日21时左右,我去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收取租客的租金,敲门里面的人没有开门,我又拨打女租客的电话,当时电话打不通,那时我还听到里面有争吵声,于是我就问方不方便开门,里面的男子说不方便,还说有事要跟他老婆谈,同时我还听到房间里的男子在打电话,那时我没有继续追问,就上楼继续收租。到楼上收了两个租客的租金后回二楼,我再次敲205的门,租客还是不开门,我就马上拨打竹一村治保会的电话,通知村治保会过来帮忙,后来我看到派出所和消防队也过来了,门是反锁的,我就担心出了什么事情,叫治保人员不管用什么办法都要进入房间,我就下楼了。后来才知道里面真出了事,派出所民警叫我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李某婷2015年12月2日开始在这里住的,李某婷平时一个人租住,我听其他租客说出现在房子里的那人是她丈夫,我是第二次见他,其他情况不清楚。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2辨认出被害人李某婷和上诉人刘兴波。10、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晚上9时左右,我堂弟刘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那里有租客,两夫妻在闹离婚吵架,叫我帮忙过去看一下。等我开摩托车到堂弟那里,已经是9时15分左右,看到消防车、救护车都停在我弟弟房屋的旁边,消防员正在往楼上拉水喉。我问堂弟什么回事。他说是二楼205房租户两夫妻正在房子里吵架闹离婚,还在房子里放火。我听到这样,就跟消防员一起���楼,看到205房间是锁门的,没听到房间里有声响。闻到里面很大的烟味,敲门也没人应答,消防员就开水喉往铁门上喷水。我叫消防员破门。消防员用液压破拆工具把外面的铁门撬开。打开铁门,里面还有一扇木门,也是关着的,我把木门踢开进门,看到一个女的头朝地趴在厨房门口,头朝里面,脚朝大门方向,一动不动。地上有很多血,我想看看是什么情况,蹲下用手把她翻过来,看到她脸上有刀伤,左边腹部也有伤口,肠子都流出来了,还流了很多血在地上。这时候,我旁边一个辅警说床上有一个人,我才留意到靠里面的床上躺着一个男的,我走上前,看到这个人神情木呆,脸无表情,一动不动的躺在床上。我抓住他的手,把他的手扭到身后控制住,和那个辅警一起把他从房间里拖出来。然后,警察来了,我们把这个人带回派出所。我看到距离那个女的头部大概30公分左右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没有见到血,地上和刀都是湿漉漉的。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上诉人刘兴波。11、证人郭某1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20时许,我和丈夫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305房看电视时听到楼下有人砸门的声音,后来我闻到有一股腐臭的味道,就叫我丈夫一起出去。我们走到楼下附近我姐姐居住的地方,下楼时看到205房的房门关着,我也没问205房出什么事情,到大约22时左右,我们回到住处发现楼梯有很多血,我什么也没看就回到305房,后房东叫我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我不知道当天205房发生了什么事,我与205房的租客是同事关系,但很少接触。12、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姐夫刘兴波平时不干活赚钱,对小孩也不好,经常打骂,他吸毒好多年了,曾经因为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才放出来没多久。但��我姐没有和我家人说过刘兴波的坏话。我和家人对刘兴波的印象都不好,刘兴波的父母都对他们的儿子很失望。我听别人说刘兴波吸毒的钱都是问我姐拿的,稍有不顺就对我姐打骂。刘兴波没有精神病,他的家属也没有精神病史。2016年3月1日早上7时许,我接到我二姐李丽的电话,说我大姐李某婷被我姐夫刘兴波杀害了,2016年3月2目我就和父亲李某3还有其他家属一起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派出所了解情况。当天下午,在派出所的协助下我和我父亲等人一起到广州市殡仪馆对李某婷的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我大姐李某婷。13、证人古某1的证言:我与刘兴波是一般同仓人员,刘兴波在仓里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与我们能正常交往,没与同仓的人发生过矛盾,在仓里能完成平时的工作,平时的行为、情绪、言语与平常人无异,没有装疯卖傻的行为,��说过自己吸食冰毒。还曾经说他妻子整天想整死他,给毒药他吃,所以他就用刀杀死她了。14、证人时某的证言:刘兴波与我同一个监仓,在仓里与我们能正常交往,没与仓里的人发生过矛盾,他说他用刀杀死他妻子被抓。我感觉他是一个很狡猾的人,他刚进来看守所的时候就很懒,不服从安排,不参与值班,就算是值班,本来值两个小时的,值了一个小时就跑回去睡觉了。还曾经在仓里偷别人的东西吃。他为人也没有骨气,所以给我的感觉很不好。15、证人尚某1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晚上8到9时左右,我接到指令说在竹料镇某中学后面有火警,我和同事邓某2等人一起出任务,到了某中学后面一幢出租房的2楼一间房。当时二楼的铁门是反锁的,我们敲喊,里面没有人开门或应答,当时外面的铁门完好没有损坏,为了防止火灾,我们决定用破门,���门由里面用栓反锁着,邓某1用破门工具将铁门撬开,第二道门是木门,好像是由一个普通桌子顶住,听到里面有男的声音,但是说什么不知道,后来有人用脚把木门推开,我们和治保人员进入房间,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板上,旁边有一把普通菜刀,当时里面有灯光,厅里的床上躺着一个男的,房间里面有很多烟雾,我就走到阳台方向的门,这门从里面反锁拴住,我打开门,让烟雾散去。躺在床上的男子没有说话,没动,好像人傻了一样,但他四肢都是自由的,没有被人控制。16、证人邓某1的证言:2016年2月29日20时许,我们中队接到119总台的调度指令,称位于竹料某中后面有一民居发生火警,于是派了三辆消防车赶往现场,赶到时,钟落潭消防中队的同志已在,而且有竹料的治保人员在场,火警现场的门牌号我忘记了,发生火警的是该民居的205房,有浓��从房后面的阳台窗户冒出来,当时我与同事尚某1沿民居的楼梯上到二楼,当时治保人员和房东都在,但房间铁门反锁,里面的木门虚掩,因情况紧急,房东和治保人员连忙要我们撬开铁门,我将铁门撬开,大声喊“里面有没有人”,当时听到里面有人大声说话,说了什么听不清,于是我用工具将木门推了一条缝,治保人员过来用脚踹开木门进去,尚某2也进入灭火,我收拾工具下楼,没有进入房间。后看到一个男子被押下楼。那儿有两道门,第一道是铁门,从外面打不开门,第二道是木门,虚掩着,没有上锁。17、上诉人刘兴波的供述:我案发几天前从湖南来广州市白云区竹料我妻子住的地方,来之前我就怀疑我妻子有外遇,平时我们两个人的感情也不好,经常吵架。2016年2月29日晚上大约六点半她带了一把菜刀回来(这把菜刀就是平时放在家做饭用的,��老婆带去厂里用了,现在拿了回来),后来我就做饭吃,当时饭还没做好,但菜做好了,她坐在床上闷闷不乐,我叫她吃饭,她起来拿着厂牌朝饭锅上摔了几下,我就觉的她在用药放在锅里想害我,我闻那个饭觉得头晕,就问她说:“你是不是想要我死”。她用好话哄我,但不知道怎么样又吵了起来,我就去做饭的地方拿菜刀把我老婆李某婷砍了,砍了她腰、头和肚子,具体砍了几刀不记得了,她当时好像是穿红色上衣和裤子。砍完后她躺在客厅地上,我就躺在床上。后来有警察到来把我带到公安机关。菜刀我不知道扔哪里了。2月29日早上十时我自己家里吸了冰毒,是用矿泉水瓶子吸的。我砍我妻子之前用电话报警,打110,说我杀人了,在87中学后面,打了好多个报警电话,大约有三、四十个左右,但一个小时都没有人来。我还报了火警,因为想放火引起别人注意���等110快点来,当时点了蚊帐。当时李某婷又向空中向我撒了一次药,叫我别点火,我晕晕的,再次用菜刀砍了她。18、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刘兴波于2012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6日因吸毒被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综合上诉人刘兴波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案外情节及作案动机。刘兴波提出李某婷有外遇、涉及传销、曾给他用有毒的化妆品、案发当天对自己下药等情节,均没有任何线索或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亦均不能成为刘兴波实施杀人行为的合法理由。二、关于刘兴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行为定性。刘兴波提出李某婷给自己下药,想让自己迷糊掐死自己,同时提出是李某婷先持刀砍自己才夺刀砍人。首先,李某婷下药的情节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亦与常情常理相悖,且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反映,刘兴波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精神病性症状的被害妄想状态。其次,是否李某婷先持刀砍人,现仅有刘兴波个人的供述反映,且其案发时还处于被害妄想状态,虽现场确实提取到刘兴波的血迹,反映其有受伤,但不排除是李某婷在反抗时造成,故对该情节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认定。最后,刘兴波持刀砍划李某婷头颈部四十余刀、身体四十余刀,腹部有反复切割所致巨大创口,手段极其残忍,有直接、明显的杀人故意。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恰当。三、关于刘兴波是否构成自首及综合量刑。刘兴波作案后确实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作案现场直到被抓捕,但归案后对是否砍杀李某婷供述的反复,一审庭审时辩称李某婷用刀砍自己之后就昏迷了什么都不知道,回避基本事实,原判认定其未如实供述,不认定构成自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刘兴波吸毒后精神障碍,故意杀害妻子李某婷,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处死刑,综合考虑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等情节,原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兴波持刀故意杀害其妻子李某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刘兴波犯罪后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兴波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的关于行为定性、构成正当防卫、属于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等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刘兴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万远福审判员 钟卓健审判员 王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振彬罗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