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敏与李德远、江国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李德远,江国连,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942号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李德远,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江国连,女,汉族,196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法定代表人:李德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李德远、江国连、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李德远、江国连、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予以保全。并由王敏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中观居委会5幢3-5-1(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改字第××号)的房产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理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德远、江国连、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二、查封王敏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中观居委会5幢3-5-1(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改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变卖。三、查封王敏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C×××××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抵押、变卖。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