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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洪臣,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海军,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军履行给付5.077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