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建文、安建武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建文,安建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211号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鼓楼北与坂下街交叉口东南角中骏国际社区五组团003号楼负一层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慧斌,男,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鹤,女,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文,男,汉族,住临汾市开发区还迁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安建武,男,汉族,住临汾市开发区还迁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建文、安建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彪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