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雪英与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英,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卫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48号原告:汤雪英,女。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被告:曾卫兰,女。原告汤雪英与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汤雪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雪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