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鲁仁兵与于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仁兵,于海波,侯淑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206号原告:鲁仁兵,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于海波,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侯淑贞(HOU,SHUJEN),女,1958年12月29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仁兵与被告于海波、侯淑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仁兵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孜审 判 员 洪 飞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