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毛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毛字,武小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吴毛字。被执行人武小晨。本院在执行吴毛字与武小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毛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毛字与被执行人武小晨达成执行和解。吴毛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小晨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