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于东伟、于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东伟,于晶荣,孙波,李丽,纪庆利,赵珊珊,海阳市鑫麟水产有限公司,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452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天路92和平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小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职工。被告:于东伟,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于晶荣,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孙波,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李丽,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纪庆利,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赵珊珊,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海阳市鑫麟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行村镇桃林村。法定代表人:于东伟,总经理。被告: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镇刘家店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纪庆利,经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于东伟、于晶荣、孙波、李丽、纪庆利、赵珊珊、海阳市鑫麟水产有限公司、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东伟、于晶荣、孙波、李丽、纪庆利、赵珊珊、海阳市鑫麟水产有限公司、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对被告于东伟、于晶荣、孙波、李丽、纪庆利、赵珊珊、海阳市鑫麟水产有限公司、北京优田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1元,减半收取197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徐清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