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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纪瑞英、宋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瑞英,宋昌华,王咨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纪瑞英。被执行人:宋昌华。被执行人:王咨默。申请执行人纪瑞英与被执行人宋昌华、王咨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4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昌华名下鲁L×××××号牌车辆。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纪瑞英与被执行人宋昌华、王咨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