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37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邸胜柱,曾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7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02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邸胜柱,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曾秀兰,女,汉族,1970年4月8日生,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70542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未履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尚不能处置,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唐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2执3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涂德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