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晋舜与张西鹏、李小春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舜,张西鹏,李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晋舜,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西鹏,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东赵村***号。被执行人李小春,女,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百花路*号院**号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晋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西鹏、李小春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郑管执证字第02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西鹏、李小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西鹏、李小春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