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和祥与兰善平、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祥,兰善平,刘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300号原告:吴和祥,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兰善平,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刘忠明,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吴和祥与被告兰善平、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吴和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龚嘉奎审判员 黄 晖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