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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和祥与兰善平、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祥,兰善平,刘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300号原告:吴和祥,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兰善平,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刘忠明,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吴和祥与被告兰善平、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吴和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和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龚嘉奎审判员  黄 晖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