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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伦阁与被告王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伦阁,王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182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武伦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骞,汉族。被告:王国臣,汉族。原告武伦阁与被告王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伦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国臣给付借款1047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2012年10月19日王国臣向武伦阁借款500000.00元,2013年1月5日王国臣向武伦阁借款200000.00元,至2016年10月19日,利息共计360000.00元,以上本息合计1067000.00元,2016年10月19日,王国臣偿还20000.00元,王国臣共计欠武伦阁1047000.00元。王国臣自愿将位于五大连池市龙镇火车站站前的新东方宾馆三楼,建筑面积393.87平方米商服抵押给武伦阁,虽经多次催要借款,一直未还。王国臣辩称:武伦阁说的属实,暂无能力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国臣在2017年7月6日前偿还武伦阁欠款1047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223.00元,减半收取7111.5元,由王国臣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