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清怀与徐血存、贺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怀,徐血存,贺孝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清怀,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血存,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孝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清怀与徐血存、贺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陕082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其中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本金8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履行时予以扣除)。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854元(已兑现申请执行人),下欠本金及利息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6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