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姜清红与孙亚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清红,孙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姜清红,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史玻璃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维新街8号15号楼7单元3楼4号。被执行人:孙亚军,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235号A4栋3单元3楼1号。本院在执行姜清红与孙亚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姜清红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5005元,姜清红未能提供孙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