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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韦、陈佑国等与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韦,陈佑国,陈开俤,陈信道,陈金城,陈信平,金玉妹,江赛琼,陈信坤,陈佑铭,陈立志,陈华,福州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29号原告郑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佑国,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开俤,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信道,男,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金城,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信平,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金玉妹,女,192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江赛琼,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信坤,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佑铭,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立志,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华,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诉讼代表人郑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诉讼代表人陈信道,男,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州市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陈济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志煌、夏小莉,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韦等十二人诉被告福州市水利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韦等十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韦、陈佑国、陈开俤、陈信道、陈金城、陈信平、金玉妹、江赛琼、陈信坤、陈佑铭、陈立志、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韦、陈佑国、陈开俤、陈信道、陈金城、陈信平、金玉妹、江赛琼、陈信坤、陈佑铭、陈立志、陈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