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海琴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西临656号。法定代表人张翔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与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7】第394号裁决书,确定:一、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前支付杨海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500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博雅昊瑞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