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丰胜、舒星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胜,舒星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丰胜,男,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舒星诚,曾用名舒个伍,男,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刘丰胜申请执行舒星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舒星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