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才川与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川,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661号原告:吴才川,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2021643L。法定代表人:熊传芬。吴才川与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才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才川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才川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