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与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283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中段517号。法定代表人李鸿,系该局局长。被告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255号5层。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诉被告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撤回对被告湖南当代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