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赵建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风清,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家村委会)与被执行人赵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主体应为朱家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在申请书上并未加盖印章,而是以其法定代表人朱风清个人名义签字申请,本院认为该案申请主体不适格,经释明,“申请人”朱风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6民终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