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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赵建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赵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风清,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车王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家村委会)与被执行人赵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主体应为朱家村委会,而该村委会在申请书上并未加盖印章,而是以其法定代表人朱风清个人名义签字申请,本院认为该案申请主体不适格,经释明,“申请人”朱风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6民终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