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家麟与王海燕、陆仙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麟,王海燕,陆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09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麟,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执行人陆仙芝,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家麟与被执行人王海燕、陆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仲 健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