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鹏与文凡、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鹏,文凡,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696号原告曾鹏,男,汉族,武汉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文凡,男,汉族,汉川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寅,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1栋1-2层。代表人潘国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昭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代表人龚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鹏诉被告文凡、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凡、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鹏撤回对被告文凡、武汉高承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曾鹏负担。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吴 华审判员 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