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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杰、王世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王世聪,丁十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杰,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世聪,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丁十妹,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皖0303执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世聪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汽车、皖C×××××号汽车、皖C×××××汽车各一辆,丁十妹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吴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世聪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汽车、皖C×××××号汽车、皖C×××××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丁十妹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