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莫益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莫益纯,莫益星,韦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西,组织机构代码:67770587-0。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莫益纯,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莫益星,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秀妹,女,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莫益纯、莫益星、韦秀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莫益纯银行存款人民币614.56元。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益纯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22466.21元和利息全部还清(全部利息由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计算出后书面告之被执行人和法院,但被执行人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余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分期还款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立 标审判员 江 祖 添审判员 韦 庆 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