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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长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王长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164号原告张莉,女,生于1971年5月21日,住山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生于1951年4月3日,住商洛市商州区。被告王长印,男,生于1960年4月18日,住陕西省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王长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