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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学春与被张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春,张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蔡学春,女,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悦,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学春与被执行人张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绥北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等费用12,275.34元,案件受理费557,00元和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02)绥北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翠兰 来源:百度搜索“”